(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当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结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性别关系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非法的性行为都不具备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没有法律要求,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中国,无论双方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任何未经婚姻登记的婚姻都不是合法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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