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一、醉酒判刑几年
醉酒犯罪未遂判几年是不一定的,要依据其触犯的罪名和犯罪的情节而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怀孕刑期怎么算?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怀孕的妇女犯罪并不影响定罪量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以,对于怀孕的妇女,前期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一般可以争取不予羁押。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应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三、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要求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因此缓刑考验期内的刑法还未执行完毕,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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