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罪的涉及行为及其定义
时间:2023-07-07 11:44:31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从构成要件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即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和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产。归根结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骗取财物的特殊诈骗行为,这意味着该罪不是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盈利方式,而是以发展人头收取参与资格费为主要盈利方式,是一种诈骗行为而不是正常经营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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