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暂时没有对中国免签证(1)阿联酋、巴巴多斯、巴哈马、波黑、厄瓜多尔、斐济、格林纳达、毛里求斯、圣马力诺共和国、塞舌尔、塞尔维亚、汤加、白俄罗斯、卡塔尔(2)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国家或地区名单(15个)亚洲(2个):印度尼西亚、韩国(济州岛等地)非洲(3个):摩洛哥、法属留尼汪、突尼斯美洲(7个):安提瓜和巴布达、海地、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英国海外领地)、圣基茨和尼维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海外领地)、牙买加、多米尼克大洋洲(3个):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塞班岛等)。),萨摩亚、法属波利尼西亚(3)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申请落地签证国家和地区名单方面(43个)亚洲(20个):阿塞拜疆、巴林、东帝汶、印度尼西亚、老挝、黎巴嫩、马尔代夫、缅甸、尼泊尔、斯里兰卡、泰国、土库曼斯坦、文莱、伊朗、亚美尼亚、约旦、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注:印度尼西亚和落地签证政策。非洲(16个):埃及,多哥,佛得角,加蓬,几内亚比绍,科摩罗,科特迪瓦,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塔尼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乌干达,贝宁,津巴布韦美洲(4个):玻利维亚,圭亚那,苏里南,圣赫勒拿(英国海外领地)大洋洲(4个):帕劳,图瓦卢,瓦努阿图,巴布亚新几内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月19日
生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于缔约另一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乌克兰方面系指乌克兰司法部、乌克兰最高法院和乌克兰总检察院。
第三条司法协助的范围
(1)执行代为送达文书的请求和进行本条约规定的其他民事与刑事诉讼行为;
(2)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3)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协助。
第四条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的形式
一、在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应写明: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3.请求司法协助案件的名称;
4.被告或被审查人、被害人的姓名、国籍、职业和永久居住地或居留地;对于法人来说,则应提供其名称和所在地。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2019年5月9日更新)》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