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集团有限公司的条件
时间:2023-02-28 15:20:44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一、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文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改组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3、核心企业的章程。

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

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

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集团公司注册程序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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