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隐私权所受到的惩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所受到的惩罚有: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有:
1.客体不同
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名誉,一般说来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名誉的含义除了通常所讲的社会综合评价(即外部名誉)这层含义外,还应包括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能力、品德以及其他素质的自我评价和自我认识,即内部名誉,也可称之为名誉。如对自然人而言,包括他的素质、能力、品行、信用等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自我认识和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侵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3.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三、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下:
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
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
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5.非法利用隐私;
6.侵害死者隐私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n(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n(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n(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n(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n(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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