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房子,家暴女儿怎么判刑
时间:2023-02-08 18:40:57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王秋、王敏三个女儿。

2006年刘秀俊过世。大女儿王林多年来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疾病中心治疗,由父亲王斌担任监护人。王林名下有套位于长宁区的房产。长期以来,王斌带着女友以监护人的名义住在这套房子内。

2020年6月,王林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监护权。她表示,因父亲过往有殴打她的行为,不愿随父亲共同生活,希望由两位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王斌不同意王林的诉求,称严重违反老年人保护法,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经前案查明,王斌对女儿存在打骂情形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长期持续,邻里周知,原告因此不愿同被告继续共同居住情有可原。

最终长宁区法院判决王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王林。

一、家暴女儿怎么判刑?

家暴女儿涉嫌虐待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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