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5、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6、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7、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8、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9、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10、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11、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1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相关阅读:当事人决定是否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做法的基本依据是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按该解释之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必须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调解前置。这一做法,对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优势确实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改进。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