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再就业,或者参加了服兵役。当事人移居国外,当事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提供的相应工作或者培训的。被判处死刑、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确定。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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