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11-12 21:50:58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施先生是公司员工,在工作时被公司驾驶员倒车时撞伤,经交警认定,施先生不负责任。华某,职业公民代理人,俗称“黑律师”(指没有律师执业证却代行律师各项法律服务职能,甚至以“律师”自居的普通公民)。不久前,施先生与华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华某代理施先生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一事,须按时参加各个法定程序,在法律范围内办理施先生委托事务,施先生按照实际赔偿金额的10%支付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经华某代理,施先生与其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华某未代理施先生申请工伤认定,致施先生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法定期限,未被受理。施先生起诉要求华某返还代理费,并赔偿施先生工伤各项损失8万多元。

华某认为,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责任人为同一人,施先生只能择一要求赔偿,就施先生的情况,交通事故赔偿高于工伤赔偿,华某未代理工伤认定也并未给施某造成损失;即使有损失,施先生对华某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是明知的,有过错,应当按过错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施先生明知华某无诉讼代理执业资格,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华某根据合同收取的代理费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赔偿因未证明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赔偿致其受有损失而不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效力如何,二是施先生是否因华某失职受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华某作为非律师的公民,代理施先生进行诉讼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违反了该条强制性规定;且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属无效。华某根据合同收取的11000元代理费应予返还。双方合同中明确说明华某身份为“自由职业”,据此可知施先生对华某并无诉讼代理执业资格明知,其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对施先生主张的赔偿请求,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主体同一,发生竞合时,应当择一索赔;现其已就交通事故责任获得赔偿,亦并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可获赔偿的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可获赔偿的金额,故其主张因华某代理行为致其产生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受利益驱使,当下“黑律师”群体有不断壮大趋势,有的甚至信口雌黄。建议当事人遇到问题时,通过正规途径咨询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慎请无执业资格证的公民代理诉讼,以免原有纠纷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却又多个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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