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受贿款项在纪律检查机关开展调查前就已坚定地自愿退还,便不被认定为受贿行径。
受贿罪特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有预谋地索取他人财产,或者未经法律许可而非法收取他人财产,为指定的对象谋求好处,从而触犯刑法构成的严重犯罪行为。
尽管犯罪行为人已经忏悔并积极退缴犯罪所得,但他们依然需要承担贪污受贿罪的法律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罪行被纵容或无视,具体量刑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这些事实,或许能够为此类犯罪者带来轻微判罚,减轻刑责或是直接豁免刑事处罚。
特别需注意的是,本条罪状针对的主体范围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被派遣至非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公务职能的此类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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