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经过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患者,还需经过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如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需公示。
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录中规定的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无法自理。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
1.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3.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罪犯;(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有困难的罪犯;(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犯;(五)罪犯正在社区矫正或者在监狱内已经接受教育改造的罪犯;(六)有必要立即执行的罪犯;(七)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
然而,罪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罪犯;(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犯;(三)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四)有必要立即执行的罪犯。
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监外执行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但需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符合条件的罪犯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包括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然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由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不过,罪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特定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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