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一)永久性基本农田;(二)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三)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能回避,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必须经国家批准理事会。本文由拆迁律师原创,版权信息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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