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与反担保的内涵
(一)担保的内涵
担保是指债权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性质有:
1.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它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另一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要区分不同的担保种类而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在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方面,表现为代为清偿主债务的金钱给付行为或者实际履行行为;在民法典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则表现为因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产生的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因此,担保是一种为保证主债务履行而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设立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担保是债权保全的一种特殊方法和措施。通常债权保全的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全方法和特别保全方法。一般保全方法是指债务人以非特定的财产而为的债权保全;特别保全方法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和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所作为的债权保全,也即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采取担保措施,可使债权的保障有更为可靠的基础。
3.担保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设立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在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的,当事人设立的担保是按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称为法定担保;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约定必须设立担保的,当事人设立的担保是按合同约定进行的,称为约定担保。不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其后果都是相同的。
(二)反担保的内涵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应其要求而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又向自己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因此被称为反担保。为了规避风险,目前反担保行为已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被普遍运用,特别是运用于银行对内、对外的担保业务中,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应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设立,主要是第三人为了避免因担保而给自己的财产带来不应有的风险,保障第三人(担保人)债权即追偿权的实现。在反担保关系中,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便是担保义务人。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第三人应代为履行,或依法处分第三人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证,这样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实际上也是第三人的追偿权。第三人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反过来又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即反担保。运用反担保,避免可能出现的直接损失风险。谨慎的经营者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时,特别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应是有抵押物、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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