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而对于农村自建房的产权问题,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建造的房屋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居住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会将其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婚后建造一般视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那该房屋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用一方父母名义申请建房的,一般视为这一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返还对方资助的款项。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居住,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如果该自建房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建造的,并且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则属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该房产则应该双方各自获得一半,
如果一方获得了该套房产,那么则应该支付给另一方房产折算市场价的一半的补偿。
如果该房产属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其中该房产的宅基地的批准用地是以一方父母名义批准的,那么该房产则属于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获得房产的一方有义务偿还另一方资助建房时的款项,如果,该房产的宅基地的批准用地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批准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是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所以离婚时,应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该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以户为单位批准的,那么该房产则属于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房产的分割在离婚的时候尤为重要,不少人在此时都是想要争取房产的,毕竟现在我国的房产价值还是很大,一个家庭也不是说轻易就能轻松的购买一套房产。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有不少夫妻因为房产分割问题而产生争议,其中还有不少闹上了法院。在这个时候,对房产的分割处理,自然法官就要综合考虑到离婚夫妻的情况,比如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实际是怎么来还贷的、首付又是谁给的。而在农村地区,由于房屋都是修建在宅基地上面的,因而在分割房产的时候,可能情况相对就要特殊一些,自然处理起来也就要麻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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