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客体的分类
时间:2023-07-28 08:14:41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行为,通常也称为给付,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的情况

(一)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三)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七)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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