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鉴于赠与合同的特点结合法律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赠与是否要有明确意思表示
需要。赠与不仅因赠与人的意思而成立,而且还必须有受赠人同意的表示。通常由赠与人发出要约表示,受赠人作出承诺。但是由受赠人发出要约,如赠与人作出承诺也可以成立赠与合同。
赠与是一种契约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必要条件,所以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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