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申请书
3.军人伤残证
二、佳木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残疾军人
三、佳木斯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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