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属于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情形不应仅从公司盈利状态上体现,更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的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也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同时小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还有一项先决条件是小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比如:小股东采取了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股东转让股权,要求对公司进行重组等一系列旨在解决公司僵局行为但仍不能改变公司现状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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