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免责事由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某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否则,便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所以,对这类业务活动应当禁止。否则,发生损害结果的,就会以过失犯罪论处。显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回避风险,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提出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这里所谓允许的危险,指某种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因有益于社会而允许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均发生在风险业务领域,因此在认定本罪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重大的责任事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给予相应的处罚,而处罚的标准就会看事故的大小来进行判刑,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什么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来说是生产、作业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生产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违章可能是故意的。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单位犯罪吗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有单位犯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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