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3-03-06 11:42:21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发展十分惊人,现在很多人也会自己做个人网站。大家都知道,做网站需要一个域名,不然做出来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在互联网繁荣发展的今天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因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随着互联网发展,域名侵权纠纷也渐渐多了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一、计算机网络中对商标保护有哪些

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中国已经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调整机制,这必将对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网络环境下已经涉及违反商标法的其他侵权行为,与“实在社会”一般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区别不大,人民法院都依照商标法相应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二、恶意注册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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