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益捐款抵税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7-11 08:14:28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益性捐赠抵税根据纳税人的主体不用,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如果是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则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捐款不兑现惹上官司

近年来,企业承诺的慈善、公益捐款难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公益活动中出尽了风头或通过做广告等方式宣传了自己后,所承诺的捐款却迟迟不能兑现,甚至装作压根儿没这回事儿。说话就得算数,今后这些企业再捐款时可要慎重了,说了不算将会面临既吃官司又掏钱的难堪。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诉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齐通康公司支付红十字会总会补交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

2001年8月14日,齐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和红十字总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其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系列宣传募捐活动,所募资金全部用于中华骨髓库的建设,齐通康捐赠红十字总会500万元用于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宣传募捐活动;分期捐赠总计2000万元用于中华骨髓库总库购置配套设备及资助两个地方红十字会的分库建设;提供该企业的上市产品2000万盒(价值1000万元),作为中华骨髓库的义卖品,义卖收入按每盒0.50元提取公益资金,用于中华骨髓库的检测费用。协议生效后,齐通康公司先期拨付启动资金500万元,其它资金按照双方确定的捐赠项目计划书约定的时间落实到位。双方还约定:红十字总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齐通康应享有的回报,并授予董事长董占义慈善大使称号;给予齐通康分库的冠名权;在所捐设备的明显位置使用标牌为齐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留名。

协议签订后,红十字总会于2001年9月13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接受齐通康爱心捐赠暨慈善大使授予仪式,聘请董占义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慈善大使,并授予其中国红十字勋章。此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然而,此后齐通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红十字总会曾向董占义发出关于履行捐赠协议的函,催促其履行协议,但没有任何回音。2003年,红十字总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齐通康公司支付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判令齐通康公司交回从红十字总会获得的中国红十字勋章及慈善大使称号的相关证章、证书及牌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实,齐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并未成立。2002年7月4日,北京市工商局以齐通康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1年度企业年检,决定吊销齐通康公司营业执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现红十字总会已授予董占义慈善大使称号,履行该协议,而齐通康公司却未履行捐赠协议,属违约行为。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属公益事业捐赠行为,该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作为捐赠人的齐通康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红十字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托代理人刘安元律师在宣判后表示,造血干细胞研究项目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齐通康公司公开允诺捐款赞助中华骨髓库的建设,本身是一件造福于千家万户的好事。但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接受爱心捐赠暨慈善大使授予仪式后,齐通康公司却拒不履行捐款义务,给中国红十字总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案的胜诉对中国红十字总会社会公益捐款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支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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