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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