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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3日,赵某向唐河县上屯乡叶某购买了99.3吨小麦,同意每斤支付0.775元,预付款4万元,由叶某送到宝丰县某粮库,运费由赵某承担。当天,叶某用3辆卡车将小麦送到宝丰。与原告赵某进行货物交易的朱某告诉宝丰,由于粮库爆满,暂时无法接受,赵某要求更换交货地点。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叶某的车辆在宝丰被扣留3天,但未能按原协议交款。7月26日下午,叶某将3车小麦拉回唐河其他地方销售。叶某实际支付运费17900元,粮价再次下跌。之后,赵某只得到4500元。后来,双方就这份销售合同发生了争执。赵先生向法院起诉叶先生,要求返还预付款。律师回答说:由于未能履行合同,他们各自的预期收益和损失无法确认。由此造成的运费损失应当平均分担。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依法成立后,应当全面履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适当履行原则,它要求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地点、合同的方式应当适当,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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