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含有“猥亵儿童”性质的恶劣行径,主要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当方式来触碰未成年人的身体敏感部位,对其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侵犯的行为。针对这类可能存在“猥亵儿童罪”的案件,一旦案件进入公安部门的侦查视线,便会立即展开全面、系统的调查取证工作,严格审慎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确认,最后结合实情与相关法规为依据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定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案件情况不够清晰明了,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案件被撤销。同时,如若经过深入排查或者经过严谨的司法审理之后发现实际犯罪事实并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够充分,也会出现撤案的情况。除此以外,倘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清白无辜,同样可能撤销原案。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关乎到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因此我国司法机构在对待这类案件时会保持极度警惕,沉着应对,绝不会轻易放过任何试图挑战法律通常都会依照落地有声的法律程序展开严格审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出相应且公正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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