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乃是指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布的针对应当逮捕而实际上处于逃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命令。
具体而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如若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逃,只要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通缉,便可经过法定程序许可后发布此种信息。
2.需要通缉的对象必须确系已犯下罪行的嫌疑人,且其身份须符合逮捕的相关条件,同时自身还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事实以及实际处于下落不明或无法被捉拿的状态。
对于应当予以逮捕的在逃罪犯,公安部门有权发布追捕令以采取有效行动将其捉拿归案。
各级公安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均可自行发布此类追捕令;若涉及超越自身管辖界限的情况,则需上报至有权做出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构进行发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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