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案的案件,在开展侦查工作的环节中,当遭遇突发紧急状况之时,依法暂时剥夺部分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当某人被实施拘留之举时,必须向其亲属发出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当事人之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此消息告知其家属。当家属接收到亲人被拘留的通知后,便可明确了解到拘留的性质,如行政拘留抑或是刑事拘留等不同类别,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无论是在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都有义务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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