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不能自行解除。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应当采取补办结婚登记后,申请离婚登记,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方法如下: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3、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主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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