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只要发现确实存在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此时就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不过,在不同的阶段作出的处理不同。
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怎么办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办案流程: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检察院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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