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销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3-01 10:31:06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不可能规避法律责任。

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是该登记业主(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登记个体工商户出借营业执照的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一、债权债务的原因有哪些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二)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三)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四)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一)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二)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二、债权债务起诉证据有哪些?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其他证据,如有共同被告的证据、有抵押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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