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彩礼前生活水平尚可,给付后生活水平达到困难。
2.给付方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彩礼给付应涉及双方家庭
【案情】
2010年初,原告李某与被告曲某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曲某某彩礼40000元。后原告李某将被告曲某某带至上海做生意。被告曲林某系被告曲某某父亲。后因故解除婚约。请求被告曲林某及其曲某某返还彩礼40000元,被告曲某某则以是原告李某给曲某某造成了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被告曲林某则以其不是彩礼的返还对象为由拒绝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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