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自行清算的开始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破产程序以外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散: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2)强制清算的开始,主要是指公司自行清算时,通过公权力介入而开始的解散清算无法启动。根据现行法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强制清算的主体是债权人和股东;故意拖延清算的;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往往被多人控制,股东众多。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董事、经理开始对公司实施控制。因此,为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者不公平分配公司财产,保护股东利益,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清算尤为重要
其次,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再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是以公司财产清偿的,因此公司财产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终止前,按照法定清算程序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公司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员工。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分配公司财产
综上所述,清算会影响多方的切身利益,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不清算就终止公司不仅是违法的,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已经发生(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可以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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