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训诫书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11 09:44:54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是对某些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处置措施。训诫本质上属于教育的范畴,但相较于普通的教育更为严厉,因此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公安训诫书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训诫主要存在于种类诉讼过程中,目前在行政活动中,这一行为已经不多。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训诫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训诫却并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特征,因此不属于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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