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的适用对象包括:
1.法院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2.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的: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公安机关训诫的程序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访部门可以对在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访人依法予以训诫。
2、证据规范。承办单位决定对访人训诫应收集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访人的相关物证、书证;访人在访中的言行可在接谈笔录中记录由访人确认并签字(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应当由接待民警注明);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访人本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访的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访专用章。
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存档。应建立对非正常访的访人员训诫的档案(包括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访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访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并装卷保存。
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但涉及到犯罪事实严重的,显然是需要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达到立案标准的,还需要进行司法判决处理。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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