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遭到电话侵扰后,被侵扰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黄小小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谢红公开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原告谢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元。
被告黄小小与原告谢红的丈夫邱波(绰号“波仔”)是朋友关系。2010年11月20日起,被告黄小小使用其所有的移动手机号码多次拨打原告谢红的手机及其父母家中座机电话,还通过手机向原告谢红发送二条短信,其内容为“你是波仔的婆娘?”、“请你对波仔要好一点,给他一个温暖的家,不然我不会就此罢休。因为我们很相爱了”。原告谢红不堪骚扰于2010年12月25日向新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警。2010年12月底,被告主动停止向原告及其家人拨打侵扰电话并未再发送短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小小在短短的一个多月里,采用多次拨打原告手机及其家人座机电话和两次给原告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侵扰,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伤害,其行为妨害了原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被告的行为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9000元的数额过高,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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