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法庭辩论宣告结束之前,假如原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被告则对此提出相应的反驳申诉,同时,第三方亦可能加入其中,透过提出与其所关注的事项密切相关的诉讼请求来参与此案的审办。若以上这些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截止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受诉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其合并审理。因此,当任何一方当事人欲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时,他们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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