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为:
同胞兄弟姐妹、已故祖辈双亲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权正式行使之后,由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且第二顺序的合法继承人无权参与。
若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则由依照法例排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续传承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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