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廉租房新规
时间:2023-06-10 22:25:04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日前我省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其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该办法将于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应保尽保。

据介绍,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廉租房保障实行轮候制

办法规定,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等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时间先后和其他因素进行排序。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在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时,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实物配租等候顺序,向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如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对申请人应保障的建筑面积,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发放建筑面积差数的货币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廉租房建设免征两项收费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集中建设。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业的原则,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购买或长期租赁部分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现有公有住房。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筹集廉租住房落实好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和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户口;(二)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三)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其中,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不良企业将付出沉重代价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配建廉租住房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其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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