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首付款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此问题需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首先,若因银行方面的原因,额度不足导致未能及时发放贷款,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可以与卖方就是否撤销购房合同事宜展开商议,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卖方应毫不拖延地将购房首付款全数归还。
其次,若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信用报告存在不良记录或者其还款能力无法满足贷款要求,从而影响了贷款审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当首要尽全力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寻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
倘若这些措施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话,最后的选择或许便是正式解除购房合同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购房者将必须承担起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作为回报,卖方也应将购房首付款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贷款未能顺利批准,购房首付款都有望获得退还,唯一不同之处在于,购房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负担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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