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规划调整流程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2、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4、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二、土地规划的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三、土地规划的基本方法
1、系统分析法
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分项规划两大部分,前者可看作母系统,后者是子系统。规划工作中应用系统分析方法就是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方法来考察母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各子系统相互之间以及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以达到深刻认识、妥善处理这些多方面关系之目的。
2、统计分析法
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用统计分析法来整理和研究各种有关土地利用的统计数据,借以发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倾向,进一步揭示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从而对土地利用未来趋势进行预测。统计分析方法的运用,不仅对土地利用进行纯数量的研究,而必须在与质量的辩证统一中研究其数量方面。
3、数学规划法
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广泛运用线性规划与非线性规划。借助于经济数学模型和计算机,从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出能满足预定目的和任务的方案。
4、回归分析法
在有关农业和林业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关于土地利用水平分析、土地非农占用量预测、土地增产潜力预测,以及确定各种经济指标之间的数量联系等项工作,一般应用回归分析方法。
5、目标规划法
要全面系统地考虑全部相关因素和条件,同时还要按区域划分等级(全国的、大区的、地区的)、按时间长度(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按目标性质(单一目标、多目标)、按系统状况(开放的、封闭的)等,开展各层次的规划工作,要求各经济环节和要素实现一体化、综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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