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2、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率来还款。
3、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判决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李某向戴某借款连本带息33万元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戴某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21日,原告戴某(甲方)与李某(乙方)、被告王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前期向甲方借款连本带息33万元整(30万元本金,3万元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33万元整。2、借款期限5个月,即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止。期间分批逐步还清,月利按实际结余金额的2%计算。3、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到期不能连本带息偿还甲方借款,保证人承担连本带息的还款责任。4、到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或不能全额偿还的,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加收借款数额的1%。保证人对此也同样承担连带违约赔偿责任……”李某支付利息3万元后便以多种借口推脱不再偿还。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3万元当中有3万元系利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此3万元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再计算复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超出4倍利率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本案系民间借贷,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就是利息损失,因法院以法律允许的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的利益,所以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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