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领导送钱行贿领导不承认怎么办
然而领导并不承认,这该如何处理?
若在现金行贿案件中,涉案人员未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其余各项指控证据确凿且足以据此宣告其有罪,那么即便他坚持否认自己实施了行贿行为,相关审查机关亦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此类行贿与受贿行为进行定罪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参与行贿的违法者将可能得到无罪释放。需注意的是,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贿与受贿现象取证难度较大,受贿方如能主动提供关于行贿方的有效信息,倘若他自身无法证明行贿行为确实发生过,就应当被视为此次行贿行为并不成立。但如果行贿方拒不认罪,而其他证据材料依然属实充分,则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对之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从刑法典的角度来看,仅有被告自行陈述,缺乏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支持,便难以确立罪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给领导送钱是否构成行贿罪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受贿罪与行贿罪的认定,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追求非法利益的范畴。
根据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的目标和动机应该明确指向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希望通过这些人员利用他们在职务上所享有的权力和便利,为自己谋求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
关于“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解读:
第一,它是相对于“正当利益”而言的,指的是那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本不应被获取的利益;
第二,这种利益不仅包括了明显违法的利益,还包括了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却违背了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面对上级不承认的情况,应该怎样妥善处理呢?在涉及到现金行贿案件的审讯过程中,即便被告人坚持否认其有罪行为,倘若其他证据确凿无误,审查机构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判决。然而,倘若受贿一方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关于行贿者的充足有效的情报信息,同时自己却又无法对行贿行为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和证明,那么行贿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真实存在。如果行贿者坚决否认其犯罪事实,但是其他证据已经足够充分,那么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仅仅依靠被告人口述,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作为支撑,是很难确定其是否真的犯下了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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