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
二、遗产税的类型
按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具体征税制度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税的课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气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其理论上是以死亡人为纳税义务人,具有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等优点。其缺点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
(二)分别课征的“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高,但较为公平、合理。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三)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这种模式是对前述两种课征模式的综合运用,不但有利于源泉控制,而且体现了税收公平,但实务操作颇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三、现如今遗产税存在的问题
(一)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税率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宜过多,以5级左右为宜,税率应略高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其中,赠与税的税率又应略高于遗产税的税率,以防止财产所有者利用税率低的便利在生前有计划地将财产多次分散赠与,从而少缴或不缴遗产税。
(二)遗产税及赠与税的计税依据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遗产总额减除法定扣除额和减免额后的余额,赠与税的计税依据是赠与人在纳税年度内所有赠与他人的财产价额减去一定的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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