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
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
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
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
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
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部汽车。
乙正好有一辆同型号同质量的新车,便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自己以出卖人的身份把该辆汽车卖给甲。
这时乙既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
甲不仅要向乙支付买车的价款,而且还应向乙支付行纪合同所约定的报酬。
行纪合同也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在责任承担上也适用于合同中的一般规定,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形下,行纪人应当承
行纪合同也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在责任承担上也适用于合同中的一般规定,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形下,行纪人应当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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