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返还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06 03:00:10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农历1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到女家认亲时给付彩礼现金5000元,并赠予部分衣物及茶食。同年2月双方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250元。

审理中,双方就离婚一事均表示同意,但就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且情绪都很激动。经双方认可的有彩礼金5000元。庭审中,双方先后对彩礼金是否返还、返还多少问题争执不下,经法官庭审调解,被告方表示稍微让步,愿意当庭部分返还,但返还数额原告表示绝对不能接受,因此庭审调解不成,宣布暂休庭。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给予彩礼一方确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因此对生活困难程度的判定又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法官与双方各自亲属及村组织取得联系,背对背、面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被告于当庭自动履行完毕。

一、结婚多少年之内离婚可以要求退彩礼吗

1、夫妻不管结婚几年通常情况下不退还彩礼,结婚两年内返还彩礼规定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因为这个彩礼导致生活非常的困难,此时可以要求退换。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哪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

3、根据第3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定生活困难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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