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包括:
(一)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三)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十)保险调查
二、何时进行伤残鉴定最好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以上的治疗终结是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进行鉴定的法医要根据伤者的病情作进一步审查,如果尚未达到评定时机的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在第一阶段治疗终结后,还需第二次手术取固定物或更换人工假体等,但这种后续医疗行为又不会影响现有临床效果稳定程度的,也可提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并可同时确定后续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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