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针对性还不够强,希望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办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希望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三是法律监督力度还不够,希望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监督;四是检察职能宣传力度还不够,基层群众对检察院工作职能缺乏了解,希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让广大群众了解检察职能,从而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五是法律服务工作力度还不够,希望进一步加强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全文5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