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驾驶过程中不慎刮擦他人车辆,明知自身行为已引发事故,却仍选择在知晓实情的前提下离场。
此种情况应当视为主观层面为规避事故责任、躲避法律追责而故意为之;
客观方面则落实于逃离事故现场且未及时向公安机构报告之行径,将被裁定为肇事逃逸,例如仅造成他人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虽构不成刑事犯罪,但亦将受到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处,扣除12分,并处以15日以下拘留处罚。
倘若在无意间刮擦他人车辆后未及时察觉且离去,却遭对方车主指控为肇事逃逸,此时便需提供充分证据以示清白,证明自己是在无意识状态下驶离事故现场,以此证明自身主观上并无逃避事故责任以及法律追责的念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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