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金应在多长时间内缴纳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纳。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三、电瓶车闯红灯去哪里交罚款?
可以直接把钱交给现场处罚的交警即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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