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一、司法鉴定烧伤等级是怎样的
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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